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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二宪法是大乱初定后应运而生的,那时国门乍启,几乎所有参与宪法修改工作人都缺乏对现代法治发展的洞察,历史的局限也决定了宪法第56条不可能具有租税法定的实质语境。
每1 000人口的法律教授数。指标4,责任方法,法治指数能确保政府官员、社会组织为其错误的行为承担责任。
[8]参见冉井富:论法律指标的认知功能及其局限性,载《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1999年第2期,第21、22页。上级政府经初步审查,认为下级政府的基本状况可能符合法治指标的标准,将组织专业的评估小组对自我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初步的判断与意见。(5)公正地施行法律,包括政府的行为与公布的法律相符、司法独立。正如学者所言:当下中国社会的普遍共识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主要约束对象是中国各级政府,规范政府行为将是中国入世后必须坚持的最大持久战。行政立法和规范性文件作为重要的、影响广泛的抽象行政行为,涉及到一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诸多方面,具有全局性,直接影响着整个法治政府的状况。
法治指数体系旨在形成一个全球的统一规范,用以指导各国政府、社会、民间组织等共同推进法治,并作为衡量一个国家遵循法治程度的标准。(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对所有人来说,法律应是一样的。另一方面还应严格选拔行政执法人员,做到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将优秀的人才吸收进执法队伍。
因此很多执法机关出于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需要,超出固定的人员编制而自己招收协管员,但这些协管员的工资、装备等只能由执法机关自己解决。二是执法机关人员膨胀。如对于形成钓鱼式执法的原因,杨建顺教授认为:‘钓鱼式执法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政府部门执法能力、执法手段与执法目的的严重脱节,工作人员能力低下、人员配备不足,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淡薄也都是不可忽视的原因。对于行政相对人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也经常采取拖延的方式予以应对。
[9]但是,我国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不容乐观。因而,应加大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提高贫困地区的政府财政支付能力。
我国的财政实行分级管理体制,而执法经费主要由地方政府负担,由于地方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不平衡,客观上造成了一些地方政府无力全额承担执法机关的执法经费,进而要求执法机关自己解决部分执法经费。(三)必要的权力保障给予执法主体必要的权力保障,并非是要强化行政权,而是要给予必要权力使之具有完成执法任务的能力。滥用权力的表现多种多样,如部分执法主体为了当地政府及官员的政绩,施行地方保护主义,给予外地企业以不平等、不公平的待遇,以及限制外地企业、组织在本地的发展等。当然,这些调整都应建立在对执法任务及经费使用合理性的准确评估之上。
行政职责是行政职权不可分离、不可或缺的伴生物,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和履行责任是同一个行为过程中的两种机制。(五)放弃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以控烟领域为例,我国很多城市均出台了禁止在部分公共场所吸烟的法规,但很少得到实施,原因之一就是执法主体并不具备执法力量。[2]因此,高度重视行政执法,是实施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实现行政法治的必然要求。
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执法主体如果没有执法能力,则在执法过程中必然乱象丛生,包括滥用权力、执法不作为等,依法行政也将绝无实现之可能。此外,由于行政执法人员需要经常外出执法,相对较为辛苦,因而与其他类型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相比,行政执法工作的吸引力相对较小。
执法是实施法律的活动,法治理念及相关的法律知识是不可或缺的。另一方面还应加强对法治理念、基础法律知识的培训。
要保证行政执法的正常进行,就必须加强执法主体的人员保障和物质保障。我国历来有重实体而轻程序的传统,传统的法学理论和实践只重视实体结果的公正,认为法律程序只是一种附属于实体的工具,其目的在于保证实体正义的实现。还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提高新录用的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一方面应提高录用标准,避免将不具备基本素质的人员选拔进执法队伍。(四)程序违法普遍执法程序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执法所必须遵循的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等。[7]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1995年12月21日通过、1996年5月15日起施行。但在现实生活中,执法主体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而经常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或者拖延执法。
此外,还应以有效措施提升执法人员素质:首先,应采取考核、奖励、工资保险福利和职务升降等各项制度来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促使其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同时也可提升执法岗位在录用环节的吸引力。(二)暴力执法近年来,有关暴力执法的报道频频见诸报端,城管领域更是成为暴力执法的高发领域。
[4]时至今日,我国依然有不少执法队伍实行自收自支,以收费和罚款收入作为经费来源,或者在将罚没款上交后又得到一定数额的返还。【摘要】依法行政的重心在于行政执法。
三、提高行政执法能力的对策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执法力量不足、执法经费短缺、执法人员素质低、手段与职责不匹配,均属于执法保障不足的具体体现。执法经费不足,是我国众多执法机关均面临的问题,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执法机关更是如此。
[3]杨解君:《走向法治的缺失言说:法理、行政法的思考》,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36页。王青斌,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因而,权责统一是行政权力与生俱来的本质属性。二是规定了执法机关的职责,但并未赋予其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其他权力,如使用必要的执法手段的权力,即执法手段与职责的不匹配。
如果一个组织并不具备执法能力,那么,赋予该组织执法职责就是不合理的,也必将导致执法不作为,法律也将得不到实施。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而相应变化,与行政职权密不可分。
三是损害了我国在国际上的形象。一方面应经常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增长他们的法律专业知识,使之更好地适用法律。
二是破坏了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在民众心目中的形象,造成执法机关、执法人员与民众的矛盾加剧,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但在我国,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目的的情况却普遍存在,特别是行政裁量权的滥用尤为严重。
但是,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之中,不同执法机关面临的执法任务也处于变化之中。但在我国现有的立法过程中,由于缺乏必要的评估,在授予某一执法主体具体的执法权时,较少考虑被授权对象的执法力量问题。除上述培训外,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也非常必要。权力与责任犹如硬币的两面,行政机关在获得权力的同时,也就同时负有了一定的责任。
执法经费不足的形成原因包括:一是财政拨款不足。虽然我国在很多执法领域对执法程序都有专门的规定,但在执法实践中,行政执法主体随意剥夺行政相对人享有的告知、救济等权利的现象并不罕见。
因而,应通过其他措施提升执法岗位的吸引力。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是为了能够在社会中得到遵守和执行。我国为了控制机构膨胀,对行政机关的人员编制采取了严格限制的策略,增加人员编制十分困难,经费的分配也是相对固定,灵活性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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